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4 條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 二、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該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或他側(或他側臨接道路之對側)臨接永久性空地,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三十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的規定,未實施容積管制的地區,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符合以下規定之一的建築物則不受此限制: 1. 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與該道路相鄰接的長度也在三十公尺以上。 2. 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而該基地面前道路的對側或他側(或他側臨接道路之對側)與永久性空地相鄰接,且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的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的平均深度與寬度也各在三十公尺以上,且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基地面積為一千六百平方公尺,平均深度為四十公尺,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為三十公尺,則此建築物的高度可以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的限制,因為符合第一項的規定。又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基地面積為兩千平方公尺,平均深度為四十公尺,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為二十五公尺,而該基地面前道路的對側與一個面積為六千平方公尺的永久性空地相鄰接,且面對永久性空地的長度為四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的平均深度與寬度也各在三十公尺以上,則該建築物的高度也不受限制。 以上解答根據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以及相關法規進行釋義,並且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