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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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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 二、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該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或他側(或他側臨接道路之對側)臨接永久性空地,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三十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的規定,未實施容積管制的地區,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符合以下規定之一的建築物則不受此限制: 1. 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與該道路相鄰接的長度也在三十公尺以上。 2. 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而該基地面前道路的對側或他側(或他側臨接道路之對側)與永久性空地相鄰接,且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的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的平均深度與寬度也各在三十公尺以上,且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基地面積為一千六百平方公尺,平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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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規定:「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