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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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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1條,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然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參考資料: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於2008年修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物高度的規定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被超過,只要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這是為了適應特殊需求、發展特色,並根據當地情況調整設計與建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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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規定:「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