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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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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