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根據上述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1條,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然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參考資料: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於2008年修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物高度的規定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被超過,只要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這是為了適應特殊需求、發展特色,並根據當地情況調整設計與建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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