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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36 條
- 1.高層建築物依設計用風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角不得大於千分之二‧五。
- 2.高層建築物依設計地震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之二次力矩,倘超過該層地震力矩之百分之十,應考慮二次力矩所衍生之構材應力與層間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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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6條,高層建築物的結構體層間位移角不得大於千分之二‧五,這是為了確保建築物在風力的作用下不會發生過度變形。同時,如果高層建築物的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的二次力矩超過該層地震力矩的百分之十,就應該考慮二次力矩所產生的構材應力和層間位移。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 (201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取自 https://www.cpami.gov.tw/distributing/doc/files/1006/NT000001007.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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