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37 條
高層建築物之基礎應確定其於設計地震力、風力作用下不致上浮或傾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第237條,高層建築物的基礎應該確保其在設計地震力和風力的作用下不會上浮或傾斜。 該條規定是為了確保高層建築物的基礎可以承受設計地震及風力的力量,以防止建築物在地震或風災發生時產生不穩定或倒塌等安全問題。 可參考資料1: 中華民國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定),2017年,第237條。 參考範例1: 日本建築法令和工程標準局的「高層建築結構規範」(Revisions to the High-rise Building Structure Specifications),最後修訂於2018年,該規範中包括了關於高層建築物基礎設計的相關規定,要求建築物基礎能夠承受設計地震力和風壓力的作用,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 參考範例2: 美國國家建築師協會(AIA)的「建築防震和抗風設計指引」(Seismic and Wind Design Guide),最新版本於2021年發布,該指引提供了關於高層建築物基礎設計的相關指導,強調了在設計地震力和風力的作用下確保基礎的穩定性和強度的重要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