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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38 條
高層建築物為確保地震時之安全性,應檢討建築物之極限層剪力強度,極限層剪力強度應為彈性設計內所述設計用地震力作用時之層剪力之一.五倍以上。但剪力牆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剪力牆設計地震力之二‧五倍以上,斜撐構架之剪力強度應為各該斜撐構架設計地震力之二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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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8條,高層建築物在地震時為確保安全性,需要檢討極限層剪力強度,該強度應為彈性設計內所述設計用地震力作用時層剪力的1.5倍以上。然而,剪力牆的剪力強度應為各剪力牆設計地震力的2.5倍以上,而斜撐構架的剪力強度應為各斜撐構架設計地震力的2倍以上。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由中國民生科技圖書有限公司於2020年6月出版的《建築工程法規實用手冊2020》(ISBN: 978-957-437-443-7) 相關章節 - 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六一五號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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