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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41 條
- 1.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 2.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 3.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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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規定了高層建築物應該設置至少二座以上的特別安全梯,並且需要遵守二方向避難原則。這兩座特別安全梯應該位在不同的平面位置,且它們的排煙室不得共用(款1)。而連接這些特別安全梯之間的走廊應該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並且應該有防火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且這些走廊應該與樓層的防火構造自成一個獨立的防火區劃(款2)。如果一個高層建築物的通達地板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者有十六層以上的樓層,則所使用的直通樓梯應該是特別安全梯,而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間的梯間不得直接連接(款3)。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對於高層建築物而言,它們需要設置至少二座以上的特別安全梯,並且這些特別安全梯需要滿足一些特定的要求。特別安全梯之間的走廊應該具有防火功能,以確保在火災發生時人們能夠安全避難。而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和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間不得直接連接,這有助於防止火災擴散。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建築署,《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內政部建築署,《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 內政部建築署,《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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