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該法規針對高層建築物的昇降機道以及昇降機間的防火要求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高層建築物的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為達到這一要求,該區域應設有具有防火設備,如牆壁、防火門窗等,並且這些防火設備應該符合防火構造的要求。同時,昇降機間的出入口也應裝設具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與昇降機間連接的走廊,也應符合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設備要求,其中包括牆壁、防火門窗等,並且這些防火設備應與該層的防火構造的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的防火區劃。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42條,民國94年修正公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