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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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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2. 2.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建築物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高層建築物的安全,避免燃氣設備可能引起的火災或其他災害。如果一個高層建築物在上述條件下需要使用燃氣設備,則應該集中設置這些設備,同時需要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並且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以及該層的防火構造進行區劃分隔,以增加安全性。這樣的規定可以在設計和施工高層建築物時提供參考,以確保燃氣設備的安全使用。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中華民國內政部,2020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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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