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並應可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9 條,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內、屋頂層或中間樓層或地下層之給水水箱,其設計應考慮結構體之水平變位,而箱體不得與建築物其他部分兼用,同時應保證可以從外部對箱體各面進行維修檢查。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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