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屋頂上或中間設備層之機械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固定於建築物主要結構上,其支承系統除須有避震設施外,並須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之相關規定。 二、主要部分構材應為不燃材料製成。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8條》的規定,關於設置於高層建築物屋頂上或中間設備層之機械設備的要求如下: 1. 機械設備應固定於建築物的主要結構上,並且其支承系統除了需要設置避震設施外,還必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中相關的規定。 2. 機械設備的主要部分構材應該是由不燃材料製成。 一個可能的參考例子是:假設有一座高層建築物,其中設有一組空調機組。根據這條規定,該空調機組應該被固定在建築物的主要結構上,並且其支承系統需要具備避震設施。此外,空調機組的主要部分構材應該是由不燃材料製成,以確保火災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