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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47 條

  1. 1.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其貫穿防火區劃之施作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
  2. 2.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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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高層建築物中的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以符合防火要求。然而,該規定也提到高層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系統,若是位於防火區劃管道間內的幹管管材或已施作防火填塞的水平支管,則可以不受前項不燃材料的限制。 根據此條規定,該高層建築物中的其他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以確保防火的安全性。在進行配管施作時,也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和第八十五條之一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202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取自https://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d-1000-2000-fiction/C-1500-1599-UB111/%E5%BB%BA%E7%AF%89%E6%89%8B%E5%86%8A/106%E5%BB%BA%E7%AF%89%E5%BB%B6%E4%BC%B8%E9%AD%9A%E5%9C%92%E4%BD%8F%E5%AE%85%E8%BC%83%E5%A0%B1%E6%A0%BC%E5%BC%8F/%E5%BB%BA%E8%AE%BE%E6%96%BD%E5%B7%A5%E3%80%81%E9%87%8D%E6%96%BD%E7%AF%87.pdf 範例:如果高層建築物中的給排水系統的幹管管材位於防火區劃管道間內或已施作防火填塞的水平支管,則可以使用非不燃材料。例如,若該幹管管材為特殊防火塗裝或已包覆防火材料,這樣的施作方式即符合規定,並能保證防火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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