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高層建築物中的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以符合防火要求。然而,該規定也提到高層建築物內的給排水系統,若是位於防火區劃管道間內的幹管管材或已施作防火填塞的水平支管,則可以不受前項不燃材料的限制。 根據此條規定,該高層建築物中的其他配管管材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包覆,以確保防火的安全性。在進行配管施作時,也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和第八十五條之一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202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取自https://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d-1000-2000-fiction/C-1500-1599-UB111/%E5%BB%BA%E7%AF%89%E6%89%8B%E5%86%8A/106%E5%BB%BA%E7%AF%89%E5%BB%B6%E4%BC%B8%E9%AD%9A%E5%9C%92%E4%BD%8F%E5%AE%85%E8%BC%83%E5%A0%B1%E6%A0%BC%E5%BC%8F/%E5%BB%BA%E8%AE%BE%E6%96%BD%E5%B7%A5%E3%80%81%E9%87%8D%E6%96%BD%E7%AF%87.pdf 範例:如果高層建築物中的給排水系統的幹管管材位於防火區劃管道間內或已施作防火填塞的水平支管,則可以使用非不燃材料。例如,若該幹管管材為特殊防火塗裝或已包覆防火材料,這樣的施作方式即符合規定,並能保證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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