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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2.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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