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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51 條
- 1.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 2.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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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 1. 高層建築物應另設置室內供消防隊專用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第 1 款,高層建築物應另外設置供消防隊專用的連結送水管。根據該條款,連結送水管的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並且出水口應該是雙口形式。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 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1 條第 2 款,高層建築物的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時,應該設置中繼幫浦。當連結送水管的數量在三支以下時,中繼幫浦的出水口的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連結送水管,出水量增加八百公升/分,至最多五支。同時,出水口的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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