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光源俯角十五度以上,三百六十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燈。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2條的規定,六十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應該在頂部設置光源,其視角應超過十五度,並且在所有360度的方向上都能被看到,以作為航空障礙的警示。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空中交通的安全。根據資料顯示,這一要求是為了防止航空器在接近建築物時遇到任何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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