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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54 條
- 1.高層建築物設計時應考慮不得影響無線通信設施及鄰近地區電視收訊。若有影響,應於屋頂突出物提供適當空間供電信機構裝設通信設施,或協助鄰近地區改善電視收訊。
- 2.前項電視收訊改善處理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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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4條,高層建築物設計時應考慮不得影響無線通信設施及鄰近地區電視收訊。如果有影響,應提供適當空間供電信機構裝設通信設施或協助改善鄰近地區的電視收訊。而這些電視收訊改善處理原則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來定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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