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備所使用強弱電之電線電纜應採用強電三十分鐘、弱電十五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配線方式。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55 條,高層建築物之防災設備所使用的強弱電電線電纜,在配線方式上應該採用具有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的強電配線方式和十五分鐘以上防火時效的弱電配線方式。這表示在高層建築的防災設備中,必須使用能夠承受一定時間的高溫而不引起火災的電線電纜,以確保建築物在發生火災時能夠維持一定的供電和通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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