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7條規定如下: 1. 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2.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7條第1項的規定,高層建築物的每一樓層都應該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於高於十一層的樓層,則主要使用偵煙型探測器作為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這意味著高層建築物需要具備能夠偵測煙霧的設備,以便在發生火警時自動觸發警報。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7條第2項的規定,高層建築物的各層都應該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然而,如果已經設置了其他自動滅火設備且該設備的有效防護範圍內已經覆蓋到該層的範圍,則可以豁免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參考資料中,可以找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最新版本或相關的相關資料來進一步了解該條規定的細節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