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物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上兩層及其下一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上一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58條的規定,高層建築物的火警警鈴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當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火警警鈴的鳴動應限制在起火樓層和其上兩層以及下一層。 2、當起火層為地面層時,火警警鈴的鳴動應限制在起火樓層和其上一層以及地下層的各層。 3、當起火層為地下層時,火警警鈴的鳴動應限制在地面層和地下層的各層。 範例:假設一棟地上四層、地下一層的建築物起火。根據該規定,火警警鈴應該在起火層以及其上兩層和下一層鳴動,即鳴動範圍為地上三層和地下一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