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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76 條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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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6條的規定,工廠類建築物的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起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的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這條法條規定了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的退縮要求,以確保適當的通行空間和安全性。根據此法條,出入口應該向後退縮一定距離,並有固定的最低退縮距離。如果工廠類建築物的出入口不符合這些退縮要求,則可能違反該法條的規定。 最新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6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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