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2 條規定了建築基地適用本編規定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建築基地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適用本章的規定: 1. 基地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且符合以下兩項規定: a. 基地臨接寬度需達到八公尺以上的道路,連續臨接長度需達到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到周界總長度的六分之一以上。 b. 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的面積需達到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的面積需達到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2. 基地跨越二種以上的使用分區或用地,且各分區或用地的面積與各該分區或用地的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 以下是與該條規定相關的一個範例:假設一個基地位於住宅區,且基地的面積為一千平方公尺,且基地臨接寬度達到十公尺,則該基地符合本編規定,可以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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