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3條規定了開放空間的範圍和要求。開放空間是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空間。其中包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和廣場式開放空間。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的步行專用道空間。其供步行之淨寬度應在1.5公尺以上,但若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1.5公尺以上之人行道,則免予限制。廣場式開放空間則需要符合一些條件,包括最小淨寬度、最小面積、臨接長度、高低差和連接方式等。此外,開放空間可以設置頂蓋,淨高不得低於6公尺,且深度應在高度的4倍範圍內,透空淨開口面積應占該空間立面周圍面積的3/2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基地內供車輛出入的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的範圍。 參考資料: 1.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線上]。 2. 中華民國都市計畫法。[線上]。 3. 建築法。 4. 都市計畫法。 5.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6. 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7.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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