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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積。有效係數規定如下: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點五。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大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一者,其有效係數為一。 (二)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小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一者,其有效係數為零點六。
  2.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部分,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其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應乘以零。
  3.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一。 二、高低差超過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八。 三、高低差超過三點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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