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4條規定開放空間的有效係數以及如何計算有效面積。根據該條規定,開放空間的有效係數如下: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有效係數為1.5。 2. 廣場式開放空間: - 若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長度大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的八分之一,其有效係數為1。 - 若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長度小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的八分之一,其有效係數為0.6。 此外,若開放空間有頂蓋部分,其有效係數應乘以0.8。如果該開放空間的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或集合住宅,則有效係數應乘以0。 若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則有效係數應依照以下規定乘以有效值: - 高低差在1.5公尺以下,有效值為1。 - 高低差超過1.5公尺至3.5公尺以下,有效值為0.8。 - 高低差超過3.5公尺至7公尺以下,有效值為0.6。 以上是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4條的逐項釋義,參考資料為該條法規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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