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4-1條》,該條對「公共服務空間」的定義是指位於基地住宅區的公寓大廈地面層的共用部分,旨在提供住戶集會、休閒、文教和交誼等服務性公共空間。這意味著公共服務空間是供住戶共同使用的空間,主要用於滿足住戶的集會和娛樂需求,也可以用於舉辦文教活動和交流互動等。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寓大廈為住戶提供必要的公共設施和服務,以增進住戶之間的互動和社區生活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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