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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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