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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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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4-1條》,該條對「公共服務空間」的定義是指位於基地住宅區的公寓大廈地面層的共用部分,旨在提供住戶集會、休閒、文教和交誼等服務性公共空間。這意味著公共服務空間是供住戶共同使用的空間,主要用於滿足住戶的集會和娛樂需求,也可以用於舉辦文教活動和交流互動等。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寓大廈為住戶提供必要的公共設施和服務,以增進住戶之間的互動和社區生活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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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4-1 條規定:「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