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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5 條
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符合本編章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提送當地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依下式計算: Σ△FA=△FA1+△FA2 △FA1 :依本編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2 :依本章留設公共服務空間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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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5 條,對於留設開放空間的建築物,可以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而Σ△FA可以分為△FA1和△FA2兩部分來計算。 △FA1是依照本編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來計算增加的樓地板面積。 △FA2是依照本章的規定,因留設公共服務空間而增加的樓地板面積。 更具體來說,如果留設開放空間的建築物需要增加樓地板面積,首先應該按照第 285 條的規定計算增加面積△FA1,然後根據留設公共服務空間,再增加額外的樓地板面積△FA2。最終將△FA1和△FA2相加,得到的就是增加的樓地板面積Σ△FA。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的留設開放空間符合本編的規定,並且需要增加樓地板面積,可以遵循第 285 條的規定計算△FA1。同時,如果這個建築物中還需要留設公共服務空間,可以根據本章的規定計算增加的樓地板面積△FA2。最後,將△FA1和△FA2相加,得到的就是增加的樓地板面積Σ△FA。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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