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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86 條

前條建築物之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1 ,依下式計算: △FA1=S× I S :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 I :鼓勵係數。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二點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五以上、一點五以下。 二、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應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 (二)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三、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各樓層高度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 四、建蔽率依本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五、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特定建築物,得比照同條第二款之規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並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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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6 條,建築物的設計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增加的樓地板面積(△FA1)的計算方法為: △FA1 = S × I 其中, 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 I:鼓勵係數,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二點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五以上、一點五以下。 2. 高度的規定如下: (一) 應依照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 (二) 臨接道路部分,應從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3. 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用途建築物各樓層高度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的規定。 4. 建蔽率的計算方式按照本編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5. 特定建築物依照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適用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並且不得在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以上解釋來自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6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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