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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8 條

  1. 1.前條建築物之面前道路寬度,除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供特定建築物使用之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合於本章規定寬度之道路: 一、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其他建築物應臨接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但前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臨接之面前道路寬度不合本章規定者,得按規定寬度自建築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且供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使用者,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該道路及私設通路寬度均合於本條之規定者,該私設通路視為該建築基地之面前道路,且私設通路所占面積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2. 2.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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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8 條是關於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建築物面前道路的寬度應依以下規定: 1. 如果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且供特定建築物使用的主要出入口應臨接符合本章規定寬度之道路。根據該條規定,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度在12公尺以上的道路;其他建築物則應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的道路。但如果建築物用途不屬於前述特定建築物的,而面前道路寬度不符合該規定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的寬度進行退縮後建築。在退縮地內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退縮地也不得計算在法定空地面積中。 2. 根據規定,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可以不受前述規定以及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建築法 - 相關的地方自治條例及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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