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8 條是關於建築物面前道路寬度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建築物面前道路的寬度應依以下規定: 1. 如果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且供特定建築物使用的主要出入口應臨接符合本章規定寬度之道路。根據該條規定,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度在12公尺以上的道路;其他建築物則應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的道路。但如果建築物用途不屬於前述特定建築物的,而面前道路寬度不符合該規定的,則可以按照規定的寬度進行退縮後建築。在退縮地內不得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退縮地也不得計算在法定空地面積中。 2. 根據規定,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可以不受前述規定以及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建築法 - 相關的地方自治條例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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