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9 條的規定,建築基地臨接前一條規定寬度道路的長度,根據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有以下規定: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時,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但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時,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時,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時,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然而,根據第 2 條的規定,如果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則可以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為六百平方公尺,則根據上述規定,臨接長度應為六公尺。但如果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也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四公尺的臨接長度。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015 年修正版)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草案(2018年5月24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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