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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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築基地臨接前條規定寬度道路之長度,除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特定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臨接長度│├─────────────────────────┼────┤│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四公尺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 │六公尺 │├─────────────────────────┼────┤│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二千平方公尺以下者 │八公尺 │├─────────────────────────┼────┤│超過二千平方公尺者 │十公尺 │└─────────────────────────┴────┘
- 2.前項面前道路之臨接長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9 條的規定,建築基地臨接前一條規定寬度道路的長度,根據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有以下規定: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時,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但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時,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時,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八公尺。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千平方公尺時,臨接長度不得小於十公尺。 然而,根據第 2 條的規定,如果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則可以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為六百平方公尺,則根據上述規定,臨接長度應為六公尺。但如果經直轄市、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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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