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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6 條

  1. 1.基地之一部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之全部作為建築面積: 一、基地之一部份,其境界線長度在商業區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使用區有三分之二以上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並依左表計算之: ┌────────┬──────┬──────┬─────┐ │全部作建築面積 │二分之一臨接│三分之二臨接│全部臨接 ││ 基地情況 │ │ │ ││ 使用分區│ │ │ │├────────┼──────┼──────┼─────┤│商業區 │五○○平方公│八○○平方公│一、○○○││ │尺 │尺 │平方公尺 │├────────┼──────┼──────┼─────┤│其他使用分區 │ │五○○平方公│八○○平方││ │ │尺 │公尺 │├────────┴──────┴──────┴─────┤│說明: ││(一)基地依表列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二)臨接道路之長度因角地截角時,以未截角時之長度計算。││(三)所稱面前道路,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四)道路有同編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本條適用之。│└────────────────────────────┘ 二、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永久性空地之基地境界線,垂直縱深十公尺以內部分。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面前道路寬度及永久性空地深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3. 3.基地如同時合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得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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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條,該條共分為三項,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第一項規定,基地的一部分,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的全部作為建築面積: 1. 基地的一部分,在商業區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的境界線長度佔該區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 2. 基地的一部分,在其他使用分區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的境界線長度佔該區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據表格中的數據,商業區的基地要求境界線長度至少要有500平方公尺且全部臨接道路,其他使用分區的基地要求境界線長度至少要有800平方公尺且全部臨接道路。 第二項規定,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的部分,在臨接永久性空地的基地境界線垂直縱深十公尺以內,全部計入建築面積。 第三項規定,如果基地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可以選擇應用較寬鬆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建築技術規則,這些規定是為了解決建築基地未面臨公告道路的問題而設定的。然而,由於這些道路多數是私有的,所以在應用時必須謹慎對待,並遵循憲法第15條關於保障財產權的規定和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的精神。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法條中的表格數據,如果一個商業區的基地的境界線長度為550平方公尺並且全部臨接道路,則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該基地的一部分(包括騎樓面積)的全部將作為建築面積計算。 請注意,上述解釋是根據最新的法規進行的,如有更改,請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我們建議在實際應用中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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