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氣候分區 │行政區域 │├─────┼────────────────────────┤│北部氣候區│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 │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 │├─────┼────────────────────────┤│中部氣候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 │├─────┼────────────────────────┤│南部氣候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屏東縣、││ │臺東縣 │└─────┴────────────────────────┘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8 條,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氣候分區進行。根據該條的規定,北部氣候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中部氣候區包括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南部氣候區包括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 參考資料: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80041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氣候分區圖:https://www.epa.gov.tw/ClimateChange/estd/classificationzones.aspx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