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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08-2 條
- 1.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者,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
- 2.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外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住宿類建築物每一居室之可開啟窗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但符合前項、本編第三百零九條至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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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8-2條的規定,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的情況下,有以下兩項要求: 1. 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包括玻璃和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基準值。 2. 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外窗部位(包括玻璃和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應低於基準值;住宿類建築物每一居室之可開啟窗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之百分之十五。 針對這兩項要求,參考資料包括建築節能設計技術規範及其他相關法規。根據最新的資料,高效能建築設計技術標準(CNS 15203標準)以及節能設計檢核指引(EEWH for Green Building 2016)提供了具體的熱傳透率和遮陽係數的基準值。此外,也可以參考國家能源局和營建署所發布的能源管理法規相關規定。 舉個例子,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A位於海拔高度900公尺,該建築物的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為0.6 W/m2K,立面開窗部位的窗平均熱傳透率為1.0 W/m2K,窗平均遮陽係數為0.5。經過檢查及比對上述的基準值,發現建築物A符合規定,因此可以通過節能設計相關審查程序。 備註:以上回答僅提供合理推測,實際情況應以法律和相關法規的正確解釋為準。建議參考最新的法律文本和官方資料以獲取準確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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