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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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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最下層居室之實鋪地板,應為厚度九公分以上之混凝土造並在混凝土與地板面間加設有效防潮層。其為空鋪地板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空鋪地板面至少應高出地面四十五公分。 二、地板四週每五公尺至少應有通風孔一處,且須具有對流作用者。 三、空鋪地板下,須進入者應留進入口,或利用活動地板開口進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在建築物最下層居室的實鋪地板中,應使用厚度九公分以上的混凝土,並在混凝土與地板面之間加設有效的防潮層。如果是空鋪地板,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空鋪地板面至少要高出地面四十五公分。 2. 地板四週每五公尺至少應設有具有對流作用的通風孔一處。 3. 在空鋪地板下,應該留有進入口或者利用活動地板開口進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訂時間: 2021/1/18,取自: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6&N2=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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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規定:「建築物最下層居室之實鋪地板,應為厚度九公分以上之混凝土造並在混凝土與地板面間加設有效防潮層。其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