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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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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