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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2 條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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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條,天花板的淨高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學校教室的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2. 其他居室及浴廁的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但高低不同的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2.1公尺,且最低處不得小於1.7公尺。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2016年8月15日修訂。 範例: 根據天花板淨高度的規定,例如在某住宅的浴室,淨高度應不小於2.1公尺。如果浴室的天花板最低處只有1.5公尺,則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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