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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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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條,天花板的淨高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學校教室的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2. 其他居室及浴廁的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但高低不同的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2.1公尺,且最低處不得小於1.7公尺。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2016年8月15日修訂。 範例: 根據天花板淨高度的規定,例如在某住宅的浴室,淨高度應不小於2.1公尺。如果浴室的天花板最低處只有1.5公尺,則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規定,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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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規定:「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