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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16 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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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6 條》,建築物在設計和施工時應該選擇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並且其中一個系統的利用率應當超過一定比例。如果選擇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則該系統的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如果選擇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則該系統的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08年01月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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