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7 條規定,通過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過的用水,可以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和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的用水。這意味著這些處理過的用水可以在這些場合使用,以減少對自來水的依賴,提倡可持續發展和資源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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