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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2 條

建築物外牆依前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依下式計算之: 一、設有居室建築物之外牆高度(採光用窗或開口上端有屋簷時為其頂端部分之垂直距離)(H)與自該部分至其面臨鄰地境界線或同一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分(如天井)之水平距離(D)之比,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 │ │ 土地使用區 │ H/D │ ├───┼────────────┼────┤ │(1) │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 │ 4/1 │ ├───┼────────────┼────┤ │(2) │商業區 │ 5/1 │ └───┴────────────┴────┘ 二、前款外牆臨接道路或臨接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者,免自境界線退縮,且開口應視為有效採光面積。 三、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三倍計算。 四、採光用窗或開口之外側設有寬度超過二公尺以上之陽臺或外廊(露臺除外),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百分之七十計算。 五、在第一款表所列商業區內建築物;如其水平間距已達五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六、住宅區內建築物深度超過十公尺,各樓層背面或側面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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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2條,建築物外牆上的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計算: 1. 居住建築物的外牆高度(如果採光用窗或開口上方有屋簷,則為屋簷頂端部分的垂直距離)(H)與自該部分至臨界線、同一基地內其他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分(如天井)的水平距離(D)的比值,不得超過下表所規定的值: 土地使用區 H/D 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 4/1 商業區 5/1 2. 如果外牆鄰接道路或鄰接深度超過六公尺的永久性空地,則無需退縮,且開口被視為有效的採光面積。 3. 使用天窗進行採光時,有效的採光面積按其實際採光面積的三倍計算。 4. 如果採光用窗或開口的外側有寬度超過二公尺的陽臺或露臺(不包括外廊),則有效的採光面積按其實際採光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5. 在商業區內的建築物,如果水平間距已經達到五公尺以上,則無需再增加採光面積。 6. 在住宅區內,如果建築物的深度超過十公尺,每層的背面或側面的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內政部公告) - 最新版本: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76 - 相關範例舉證:一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說(中華民國建築師事務所公會全國聯合會,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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