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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3 條

  1. 1.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或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居室及浴廁之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但設置符合規定之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二、廚房之有效通風開口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且不得小於零點八平方公尺。但設置符合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廚房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排除油煙設備。 三、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之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等之觀眾席及使用爐灶等燃燒設備之鍋爐間、工作室等,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但所使用之燃燒器具及設備可直接自戶外導進空氣,並能將所發生之廢氣,直接排至戶外而無污染室內空氣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二款廚房設置排除油煙設備規定,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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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結果: 1. 居室應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有效之自然通風設備,或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機械通風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 - 第一項規定了居室應該設置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的窗戶、開口或通風設備,且依照以下規定執行: - 一、一般居室及浴廁的窗戶或開口之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但如果設置了符合規定的自然或機械通風設備,則不受此限制。 - 二、廚房的有效通風開口面積不得小於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且不得小於0.8平方公尺。然而,如果設置了符合規定的機械通風設備,則不受此限制。如果廚房的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則還應根據建築設備編的規定設置油煙排風設備。 - 三、觀眾席以及使用爐灶等燃燒設備的鍋爐間、工作室等,如果其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室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應設置符合規定的機械通風設備。但如果所使用的燃燒器具能直接從戶外引進空氣並將產生的廢氣排放至戶外而不污染室內空氣,則不受此限制。 2. 第43條的第二款規定關於廚房應設置排除油煙設備的規定,如果空氣污染防制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其他規定,則依照該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 建築法第47條(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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