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4 條
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防雨、防蟲作用之進風口,排風口及排風管道。 二、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除頂部及一個排風口外,不得另設其他開口,一般居室及無窗居室之排風管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左列公式之計算值; Af Av=──── 250√h 其中Av :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 Af :居室之樓地板面積 (該居室設有其他有效通風開口時應為該居室樓地板面積減去有效通風面積二十倍後之差),單位為平方公尺。 h :自進風口中心量至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之高度,單位為公尺。 三、進風口及排風口之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 四、進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份,並開向與空氣直流通之空間。 五、排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並經常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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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4條規定了自然通風設備的構造要求。根據這條規定: 1. 自然通風設備應該具有防雨、防蟲作用的進風口、排風口和排風管道。 2. 排風管道應該使用不燃材料建造,管道應該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除了頂部和一個排風口外,不得再設立其他開口。而一般居室和無窗居室的排風管道的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公式Av = Af / (250√h) 的計算值。其中Av 代表排風管道的有效斷面積,單位為平方公尺。Af代表居室的樓地板面積(若該居室設有其他有效通風開口,則Af等於該居室樓地板面積減去有效通風面積二十倍的差),單位為平方公尺。h代表自進風口中心到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的高度,單位為公尺。 3. 進風口和排風口的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管道的有效斷面積。 4. 進風口的位置應該設在天花板高度的二分之一以下部分,並且開向與空氣直流通的空間。 5. 排風口的位置應該設在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並且經常保持開放。 根據以上規定和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根據檢測報告,這座建築物在外觀立面和內部都存在著瑕疵和重大違規事項。建築物外觀立面的問題包括建物內縮、露樑不齊和細節施工參差不齊等。內部瑕疵則涉及樓梯、陽台尺寸與圖面不符、牆面龜裂等。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4條對自然通風設備的要求,建築物的自然通風設備也存在設計不當和規格不符的問題,例如排風管道的尺寸和位置不符合規定。因此,這座建築物需要進行修補才能達到正常居住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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