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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5 條

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但外牆或陽臺外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或同一幢建築物內相對部份之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其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僅一面開設者,其水平淨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但以不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者,不在此限。 四、向鄰地或鄰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之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其距離境界線或相對之水平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 H-2、D-3、F-3 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一○公尺;十層以上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但其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設有符合本編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欄杆、依本編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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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5 條,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台等需遵守以下規定: 1. 門窗開啟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2. 緊接鄰地的外牆不得朝向鄰地開設門窗、開口或設置陽臺,除非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的水平距離達到 1 公尺以上,或使用不能透視的固定玻璃磚砌築。 3. 同一基地內不同建築物間或同一建築物內相對部份的外牆開設門窗、開口或陽臺時,相對的水平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如果只有一面開設,則水平淨距離應在 1 公尺以上。不過,使用不能透視的固定玻璃磚砌築的除外。 4. 對於朝向鄰地或相對建築物的部分、或同一建築物內的相對部分,裝設廢氣排出口時,距離境界線或水平淨距離應在 2 公尺以上。 5. 使用用途為 H-2、D-3、F-3 組的建築物,如果在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窗臺高度不得小於 1.10 公尺;若為十層以上的建築物,則不得小於 1.20 公尺。但如果鄰接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室內天井,或是符合第 38 條欄杆要求或第 108 條緊急進口要求的則不在此限。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版本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並參考了相關資料以提供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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