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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6-5 條

  1. 1.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二、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最大厚度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2. 2.前項樓板之設置符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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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5 條,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的樓板,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以下的規定之一: 1. 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2. 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最大厚度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3.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裁判書,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該法條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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