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的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 橡膠緩衝材(厚度0.8公分以上,動態剛性500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5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無特定限制。 - 橡膠緩衝材(厚度0.8公分以上,動態剛性500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水泥砂漿及地磚,總厚度需達6公分以上。 - 橡膠緩衝材(厚度0.5公分以上,動態剛性550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總厚度需達1.2公分以上。 - 玻璃棉緩衝材(密度96至120公斤/立方公尺)厚度需達0.8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總厚度需達1.2公分以上。 - 架高地板的木質地板厚度需達2公分以上,架高角材或基座與樓板間需鋪設0.5公分以上的橡膠緩衝材或0.8公分以上的玻璃棉緩衝材,架高空隙則需填充密度在60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5公分以上的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材料。 - 玻璃棉緩衝材(密度96至120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100至150公斤/立方公尺)厚度需達2.5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5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無特定限制。 -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的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需達17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2. 緩衝材若在上面澆置混凝土或水泥砂漿,應有防護措施保護其表面。 3. 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之間應放置厚度在0.8公分以上的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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