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00 條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板面下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00條,基樁應整支應用為原則,接頭不得在基礎板面下三公尺以內,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基樁的容許強度則需根據接頭型式和接樁次數進行折減,並依據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的要求。 例子:根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出版的「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2.3.1節規定,在某建築工程中,基樁采用鋼管樁連續成排的型式,而接頭使用螺栓連接。根據工程計算,接頭的折減係數為0.9,即基樁的容許強度需折減10%。此例可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00條來說明基樁的接頭設計要求和容許強度折減的原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