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基樁應用地點之土質或水質情形對樁材有害時,應以業經實用有效之方法,予以保護。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05條,如果基樁應用地點的土質或水質對樁材有害,則應採取實用有效的方法來保護樁材。這意味著在建造基樁時,如果土質或水質可能對樁材造成損壞,應該采取一些方法或措施來保護樁材,以確保基樁的穩固性和耐久性。這些保護方法可以是使用特殊的樁材料,進行材料處理或施加保護層等。具體的保護方法可以根據土壤或水質情況和使用的樁材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