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開挖得視需要利用適當之監測系統,量測開挖前後擋土設施、支撐設施、地層及鄰近構造物等之變化,並應適時研判,採取適當對策,以維護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安全。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27-1 條,當進行基礎開挖時,需要在適當的監測系統下進行,以量測開挖前後擋土設施、支撐設施、地層以及附近的構造物等的變化。同時,應適時進行研判並採取相應的對策,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附近的構造物的安全。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七十六條,對於挖土工程,應根據建築構造編的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監測系統的使用。這樣的措施可能包括監測挖土前後的變化,以及對變化進行研判並採取適當的對策,以確保開挖工程和附近的構造物的安全。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範例:在一個基礎開挖工程中,若使用了監測系統來量測擋土設施、支撐設施、地層,以及附近構造物的變化,並且根據變化研判並採取了適當的對策,以確保開挖工程和附近的構造物的安全,這就符合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27-1 條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