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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3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板及屋頂應為剛性樓板,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
  2. 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
  3. 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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