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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31-2 條
- 1.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板及屋頂應為剛性樓板,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
- 2.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
- 3.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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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31-2 條共有三項規定: 1. 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板及屋頂應為剛性樓板,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 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磚構造建築物的各層樓板及屋頂必須是剛性樓板,並且通過設置有效連續的鋼筋混凝土過梁,將水平地震力有效地傳遞給其所連接的牆體。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的結構牢固並能夠抵抗地震力的作用。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009年修訂版。 2. 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 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過梁必須具備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以抵抗內部和外部的力量。這是為了確保過梁能夠承受相關的力量,使建築物能夠保持穩定和安全。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009年修訂版。 3. 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本條第三項規定了兩向結構牆的壁量和所圍成的分割面積應符合相關的規範要求。這是為了確保結構牆的牆厚和分割面積能夠滿足相應的規範要求,以確保建築物的結構穩定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009年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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