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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51 條
- 1.磚造建築物各層平面結構牆中心線區劃之各部分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 2.建築物之外圍及角隅部分,平面上結構牆應配置成 T 形或 L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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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51條,磚造建築物各層平面結構牆中心線區劃之各部分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此標準要求在磚造建築物中,對於結構牆的分割區域有具體的面積要求,建築師在設計和施工時需要遵從這個規範。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51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內政部建築署編印,中華民國109年3月修訂) 範例: 由於目前未能找到直接在第151條中提到磚造建築物分割面積的相關範例,因此提供的這個範例是在磚造建築物設計中常見的情況。假設在一個磚造建築物的平面結構牆中,有一個區域需要進行分割,建築師必須按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51條的規定來計算分割區域的面積,以確保符合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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