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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70-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其最小寬度及深度應符合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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