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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75 條
木構造各構材防腐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木構造之主要構材柱、梁、牆板及木地檻等距地面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以有效之防腐措施,防止蟲、蟻類或菌類之侵害。 二、木構造建築物之外牆板,在容易腐蝕部分,應舖以防水紙或其他類似之材料,再以鐵絲網塗敷水泥砂漿或其他相等效能材料處理之。 三、木構造建築物之地基,須先清除花草樹根及表土深三十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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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75條,木構造建築物的各構材防腐要求如下: 1. 主要構材(柱、梁、牆板和木地檻等)距離地面一公尺以內的部分,應使用有效的防腐措施,以防止蟲、蟻或菌類侵害。 2. 木構造建築物的外牆板,在容易腐蝕的部位,應先鋪上防水紙或其他類似材料,然後使用鐵絲網塗抹水泥砂漿或其他具有相同效能的材料進行處理。 3. 木構造建築物的地基,在施工之前必須清除花草樹根及表土深度超過三十公分以上。 根據上述規定,木構造建築物的主要構材應採取防腐措施,外牆板應做好防水處理,並且地基必須適當地清除花草樹根和表土。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木構造建築物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公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75條。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中華民國內政部編印,2021年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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