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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受重載之樓地板,如作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活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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