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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8 條
承受重載之樓地板,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活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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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8 條》所規定,承受重載的樓地板,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應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的使用人應負責確保實際使用的活載重不超過設計活載重。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8 條》的這項規定,承打名目經營的場所通常需要標示明顯耐久之標誌,以提醒使用者不要超過該樓地板所能承受的重載。例如,在一個倉庫中,可以在地面上標示一個代表負載極限的符號或文字。這樣的標示能夠提醒使用者以及場所的操作人員在使用時需注意承載量的限制,並確保不超過設計活載重的範圍。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經濟部標準機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022年5月修正版。 - 行政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官方網站,https://ctb.moea.gov.tw/ctbweb/detail.aspx?parser=206, 2022年8月1日存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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