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及尺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應依總則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二、設計構材計算強度之尺寸,應以刨光後之淨尺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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