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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81 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及尺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應依總則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二、設計構材計算強度之尺寸,應以刨光後之淨尺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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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81條,木構造的各木構材之品質及尺寸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應依照總則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根據總則編第三條,木構材應符合相關的規範、驗證程序及歷史記錄。根據總則編第四條,木構材應具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耐用性和防火性能。 2. 設計構材計算強度之尺寸,應以刨光後之淨尺寸為準。這表示在計算木構材的強度時,應以經過刨光後的淨尺寸為基準進行計算。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木構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築師在設計木構造時需要考慮木構材的品質,並按照相關的尺寸要求計算構材的強度。這有助於確保木構造的穩固性和長期使用的安全性。 至於參考資料方面,涉及到木構造的品質和強度計算,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1.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其中第三條規定了關於木構材品質的相關規範,第四條規定了木構材的強度要求。 2. 相關國家或地區的建築規範和標準:不同國家或地區可能有針對木構造的品質和強度計算的具體要求和指南。 3. 木材業相關組織的指南和資源:木材業的專業組織和機構可能提供關於木構造的品質和強度計算的指南和資源。 這些資料可以提供相關的規範和指導,並幫助建築師在設計木構造時遵守相關的要求和標準。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的資料和法規可能會隨時間而變,建築師在設計時應儘量使用最新的指南和資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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