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