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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83 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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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83條是關於木構造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木構造的各種木構材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一般建築物所使用的木構材,包括容許應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載重時間影響等,應依照相關規範的規定進行。 2. 對於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其構造中的主要木構材,應該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進行強度的選樣測定,並且規定其容許應力。而這些木構材的容許強度不得大於前一款所規定的容許應力。 依據該條的規定,我們可以見到在一般建築物中使用的木構材必須符合相關規範的強度要求。對於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中的主要木構材,則還需要依據國家標準進行強度測定,並且確保其容許強度不超過規範所要求的容許應力。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木構造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相關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建築法 -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268 多層木建築結構設計法 -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3877 木組件耐久性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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