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構造各木構材之梁設計、跨度長、彎曲強度、橫剪力、缺口、偏心連接、垂直木理壓應力、橫支撐、單木柱、大小頭柱之斷面、合應力、雙木組合柱、合木柱、主構木柱、木桁條、撓度應依規範及左列規定: 一、依規範規定之設計應力計算而得之各木構材斷面應力值,須小於規範所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二、依規範規定結構物各木構材及結合部,須檢討其變形,不得影響建築物之安全及妨礙使用。 三、結構物各部分須考慮結構計算時之假設、施工之不當、材料之不良、腐朽、磨損等因素,必要時木構材須加補強。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88 條,木構造建築中各木構材的梁設計、跨度長度、彎曲強度、橫剪力、缺口、偏心連接、垂直木理壓應力、橫支撐、單木柱、大小頭柱之斷面、合應力、雙木組合柱、合木柱、主構木柱、木桁條、撓度等,都需要根據相關規範和以下列規定進行考慮: 1. 依照規範規定的設計應力計算,木構材的斷面應力值必須小於規範所規定的容許應力值。 2. 對於結構物的各個木構材和結合部分,需要檢討其變形情況,以確保其不會影響建築物的安全性或使用功能。 3. 在結構計算時,需要考慮假設、不當施工、材料品質不良、腐朽、磨損等因素,必要時需要對木構材進行加強。 舉例來說,這些規定可以適用於木樑的設計,以確保其能夠承受預期的荷載和彎曲強度。另外,當需要將兩根木柱組合成一個結構時,也需要考慮結合部分的設計和強度。此外,規範還要求考慮木材的變形情況,例如當木材暴露在環境中可能腐朽或受損時,需要進行必要的加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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